《最高关于审理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一条所规定的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包括上述二种情形。 本案中裁决补缴养老保险无法执行,严炎诉请红。审理认为: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赔偿金不受理补缴养老保险的依据有哪些
社保补缴裁后找谁执行
,因社会保险补缴不属审理争议案件的受案围裁受理社公积金补缴吗,故本院不予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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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某2014年9月向人事争议裁委员会请裁,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3月到2014年6月的养老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金。人事争议裁委员会以超过裁时。对此,笔者更倾向种意见,补缴社保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围。 一、根据我国《法》一百条和《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》二十六条的规定,追缴社会保险是征缴社。